一、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
1、 内地居民提交姓名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该材料);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港澳居民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大陆出入境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且变更前后证件号码一致的,提交变更后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无需公安或出入境部门的变更证明。
4、以上人员不能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二、变更经营者的:
1、因转让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原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原件)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家庭经营的,相关文书需备案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其中受让方还需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3、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