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常见的5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该公司类型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1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
(1)优点
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出资方式灵活;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相对容易。
(2)缺点
双重纳税,公司盈利要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
不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
(3)适用对象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较为理想的选择。直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引进投资过程中也会比较顺利。
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优点
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灵活”,很多“规则”都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规定,不像注册个“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运营得好是能合理避税的。
(2)缺点
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LP在后期很难对GP进行监管。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跨部委的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