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纳税信用评价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无需登报声明作废。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