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
2、执行事务合作伙伴或委托代表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委托书( 原件1份 )。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企业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必须盖本企业的印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设有分公司的,必须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原件)。
7、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
8、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原件 ) 和全部复印件( 原件 )。
9、登报清算公告( 原件1份 )。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